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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纪学习教育 | 在党的纪律规矩中,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最根本、最重要的(二十三)
发布时间:2024-07-19     作者:   分享到: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一编 总则

第二编 分则

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


第八十七条

侵犯党员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  以强迫、威胁、欺骗、拉拢等手段,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第八十八条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  (一)对批评、检举、控告进行阻挠、压制,或者将批评、检举、控告材料私自扣压、销毁,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;

  (二)对党员的申辩、辩护、作证等进行压制,造成不良后果;

  (三)压制党员申诉,造成不良后果,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;

  (四)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,造成不良后果。

  对批评人、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

第八十九条

 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,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,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 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
第九十条

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(境)外永久居留资格、长期居留许可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